实行河长制,带来河长制:1.目的、意义:
水资源一旦被污染,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人类的危害极大。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传达了国家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能够有效调动地方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能力。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环保决策和管理。真正的保证水质的清澈,打响水质达标攻坚战。
2.现存问题:
(1)思想认识问题。河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建立了河长制只是刚刚开始,既要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也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推诿,敢于担当。(2)问题整改不及时。现在很多河长已经开始巡河,发现了一些河湖的问题,有的地方也反映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整改,能够见到成效,有的地方整改不及时。(3)人们参与度不高,保护意识不强。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轰轰烈烈”的同时,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人们依然是“旁观者”的角色,利害关系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干部“一头热”现象。 河长制在水文明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记。云南县区河长制考核工作报告
按照“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健全河长组织体系”的要求,在全乡推行河长制,开展“四乱”专项整治。整治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排乱倒等“四乱”问题,水面、河道、渠道内无垃圾,实现水面清洁,河道通畅,河岸整洁。加强污水管控。乡与各村组牲畜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有效控制,加强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厂水源地保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云南水利项目河长制考核细则河湖管理保护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类事件、部件,上下游、左右岸、多区域和不同行业。
河长制工作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首先,由于河流的流域面积很大,河长需要管理许多河道和河岸,这给河长的工作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科学原则的基本要点包括:评价指标设定必须合理,既能体现普遍适用性,又能反映区域差异性;评价方法和程序必须正确无误;基础数据必须来自客观真实的来源;评价结果必须准确地反映河湖的健康状况。实用主义原则:评价指标的体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水情、河湖管理的实际情况,评价成果能够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的健康状况。操作性原则:对于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来说,应该容易获取并且可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具有开放性,既可以对河湖的整体健康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对河湖的“盆”、水质、生物、社会服务功能或者其中的某些指标进行单项评价。除了必选指标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备选指标或者自行选择指标。
为对河道污染隐患做到一时间发现、一状态制止、一现场处置,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要严格落实乡镇一级河长每周巡河1次,河道专管员每天巡河1次的制度,并登录河长助手APP填报巡河情况。同时,要结合全域无垃圾工作,完善河流两岸及沿线的垃圾桶、垃圾箱等基础设施,并定期组织河道专管员对辖区主要河流河道开展1次清漂行动,做到守河有责、护河担责、治河尽责,全力当好河湖“守护神”。要把宣传发动作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有力抓手,借助各村工作宣传栏、“村村响”大喇叭及横幅等多种宣传方式,明确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不断增强广大人们河流保护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同时,强化督导检查,成立暗访督察组,对辖区内的河湖、沟渠垃圾及排污口进行检查,对河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问题不彻底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倒逼“河长制”工作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传达了国家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
河湖管理保护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类事件、部件,上下游、左右岸、多层级、多区域和不同行业。如何集中掌握河湖所有数据、如何完善河长巡查制度、如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都是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新挑战。河长制主要监测系统架构:本方案将现场检测和实时在线监测相结合,通过信息化系统和应用终端,助力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河道水质信息,以及为预警预报重大流域性水质污染事故,监管污染物排放,以及监督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等提供帮助。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云南乡镇河长制考核意见
河长制是我国近年来推出的一项重要环保政策,旨在加强对全国各级河流湖泊的保护和治理。云南县区河长制考核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水环境治理工作效率,积极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和人们参与力量,及时掌握我镇水域脏、乱、差现象,切实推进全镇“河长制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制度。(一)、镇、村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联系河道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河长需要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意见,进行实地探勘调查,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二)、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1)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2)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3)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4)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5)河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构)建筑物;(6)河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等。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云南县区河长制考核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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